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申报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规范、标准,结合建办质[2013]11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14]111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文件要求以及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第三条“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由合肥市城乡建委委托,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条件下,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综合验评。
第四条“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且符合下列条件: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筑工程;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3、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
第三章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协会提交创建“示范工地”的目标,并在项目开工两周后,以文件的形式将创建“示范工地”工作方案(计划)报协会一份;县、区(开发区)的工程还应报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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