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附件: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申报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省辖市单体建筑面积需达10000平方米或市政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其他县(市)需分别达到8000平方米或4000万元以上(使用先进技术、施工安全有特点的可适当放宽)。所谓“建筑工地”,是指一处正在发展建筑项目,进行土木工程的地点,其周边范围常设置大门门头,用围挡或围墙进行封闭,限制人员及物料、机械和车辆的进出,有施工单位安排专人值守,所有人员进入要登记、戴安全帽。
(二)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的工程,建筑面积达到50000平方米的小区或组团。
二、申报条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筑施工企业制定的项目示范工地创建方案;
2、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自查自评合格;
3、总承包单位和工程分包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
(二)申报创建工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创建工程基本建设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办理了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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