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
第三条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示范工地)评审活动,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示范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由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有关协会)推荐。
第五条
省示范工地评审坚持实事求是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含本数,以下同);
(二)小区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
(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
(四)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推荐: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三)采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
(四)本年度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的;
(未完,全文共2669字,当前显示8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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