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信委申请报告
川经办技改〔2007〕74号
各市、州经委,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发改投资〔2007〕1169号)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发改环资〔2007〕21号)有关规定编写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或节能方案。具体格式参见附件。
附件:节能分析篇(章)和节能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能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二)年用电在100万千瓦时以上(含100万千瓦时);
(三)年用天然气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
(四)省经委认为有必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
第三条省经委负责全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含节能分析篇(章)。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节能方案。
第五条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在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前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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