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工程开工、暂停及复工审查制度
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
1.职责
1.1本标准涉及的管理内容由安全生产部负责。
1.2各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牵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配合抓此项管理工作。
1.3对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暂停、复工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1.4对监理工程师在相关工作中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1.5对开工、暂停、复工报告进行确认签署。
2.工程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2.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已经审定。
2.2施工单位己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经审定。
2.3现场的水、电、气、通讯、道路、场地等环境己具备施工条件。
2.4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己落实,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供应能满足工程连续施工的要求。
2.5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己齐全,并经过交底和会审。
2.6工程投资己落实,并能满足工程进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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