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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锦州市残疾人保障规定》已经2014年12月1日市政府十五届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刘兴伟2014年12月8日

锦州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辽宁省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含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类残疾人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残疾人评定之后,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申办《残疾人证》。核发《残疾人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免收证件工本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做好残疾人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任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并负责同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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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从本级彩票公益金中分配5%-10%的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体系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保证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与需求相适应,并将残疾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服务,并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

卫生部门应当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开展康复医疗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康复室,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残疾人康复工作,村卫生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康复提供基本服务。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新生儿可能致残病种筛查实行免费制度,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

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第八条实施儿童残疾预防工程,逐步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建立健全产前筛查、诊断和治疗,建立残疾儿童早发现、早转介、早治疗制度,有效控制孤独症、脑瘫、聋儿、智力、重度残疾等先天残疾的发生。

第九条建立健全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体系,组织供应各类辅助器具,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第十条对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九项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十一条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对特困残疾人和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我市所属学校(学前、小学、初中、高中)上学的,免收书本费和学杂费及其他规定的服务性收费。

第十二条对残疾学生及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子女考入大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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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院校的,在校就读期间给予每年资助或一次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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