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五篇材料]
兰州市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
为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接待受理来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信访条例》和《甘肃省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责
受理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境外人士向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同志提出的信访事项、申诉请求或者建议、意见的来访事项;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及时、准确地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向县区和市直部门通报群众来访事项及处理情况;参与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事项;综合分析来访形势,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本级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信访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双向规范的原则。
三、来访事项的受理
1、对下列来访事项予以受理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提出的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2、对下列来访事项不予受理
(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对下列来访事项不再受理
(1)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
(2)来访人不服办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四、工作程序
(一)登记
1、对所有来访,工作人员都应进行认真登记。登记内容包括:(1)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2)基本事实。来访人反映的主要事实情况。(3)具体要求。来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目的。(4)相应理由和依据。(5)信访事项的来源。信访事项是由来访人直接提出的还是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抄送的。(6)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的受理以及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告知来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2、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工作人员应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告知单;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事项,告知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告知单应写清不服以上处理意见,可在30日内写出书面申请,向作出决定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提出复查或复核。
(二)接谈
1、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走访形式,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信访事项,工作人员应当接谈。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能够当面答复的可以直接答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符合政策规定但暂时无条件解决的诉求,要做好解释和教育疏导工作。
2、根据上级或本级领导的指示安排的信访事项,予以接谈。
3、外国籍、无国籍人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同胞以及华侨的来访事项,接谈人员要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对需答复的问题,要写出答复提纲并经局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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