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五篇材料]
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信访条例》,进一步规范来访接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来访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来访事项的,应当动员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投诉请求。
第三条应当及时将来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来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凭证,查询来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四条应当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听取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受理范围
第五条接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境外人士向省委、省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转送、交办、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向地方和部门通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六条对下列来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第七条对下列来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
(二)来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第三章工作原则
第八条来访接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
(五)坚持双向规范的原则。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来访登记
(一)对所有来访,登记人员都应在信访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计算机”)中进行登记。登记要简化手续,高效便捷。登记事项为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并确定处理意见。
(二)对下列情况,安排候谈:
1、集体访;
2、属党政部门处理的个体初访;
3、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个体重复访;
4、其他需要安排接谈的。
安排接谈的,登记人员应打印《来访接谈登记表》,送交接谈人员。对集体访,安排5人以下代表接谈。
(三)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登记人员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告知单(见附件1至8),并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事项,告知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来访事项告知单只出具一次,由计算机自动分类编号输出。
第十条来访接谈
(一)接谈人员要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阅看《来访接谈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核实来访登记内容,并记录以下内容:来访人反映问题的主要情节及要求;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越级访、重复访的原因;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与有关地方或部门沟通、研究来访问题的情况。
如发现登记内容有误,应及时与窗口登记修正。
(二)接谈后,需要省有关部门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见附件9),作归口处理。此单由计算机自动编号输出。
需地方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见附件10),介绍来访人回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此单由计算机按市、州自动编号输出。
需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向来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来访事项告知单》,并劝导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或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对当天未谈完或需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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