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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企业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1范围

为规范风力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提高设备缺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风力发电企业发电设备移交生产后,设备缺陷管理的定义、分类、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等。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控股风力发电企业设备缺陷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及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风力发电场运行规程》(dl/t666-1999)《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dl/t796-2001)《风力发电场检修规程》(dl/t797-2001)《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风电并网运行反事故措施要点》(国网调„2011‟974号)《风电调度运行管理规范》(q/gdw432-2010)

3术语和定义3.1定义

13.1.1缺陷。是指影响风电机组及公用系统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影响建(构)筑物正常使用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异常现象。如设备的振动、位移、磨擦、卡涩、松动、断裂、变色、过热、变形、异音、渗漏、缺油、不准、失灵,建(构)筑物设施及附件的损坏、安全消防和防洪设施损坏,以及由于设备异常引起的参数不正常等等。

3.1.2重复缺陷。是指在缺陷统计周期内,同一设备出现两次及以上因相同原因发生的缺陷。

3.1.3月缺陷消除率=(当月缺陷总数-当月未消除缺陷数)/当月缺陷总数×100%当月缺陷总数=上月未消除结转缺陷数+本月发生缺陷数

3.1.4年缺陷消除率=(年缺陷总数-当年未消除缺陷数)/年缺陷总数×100%年缺陷总数=上年未消除结转缺陷数+本年度发生缺陷数

3.2缺陷分类

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

一、

二、三类和一般维护性缺陷

3.2.1一类缺陷

3.2.1.1危及风电场升压站、送出线路、风电机组设备安全运行及人身安全,影响可调度容量超过50mw或全场容量50%以上的缺陷

23.2.1.2对风电场升压站或风电机组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或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威胁,需将风电机组停运,停运时间超过10天的缺陷

3.2.2二类缺陷

3.2.2.1风电场集电线路设备异常,必须将该集电线路停运,集电线路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且不超过3天的缺陷;

3.2.2.2对风电场升压站或风电机组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或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威胁,需将机组停运,停运时间超过3天且不超过10天的缺陷

3.2.3三类缺陷

3.2.3.1对风电场升压站设备或风电机组安全运行存在影响,但可以通过倒换设备、停运风电机组进行消除,处理时间超过24小时且不超过3天的缺陷

3.2.3.2风电场集电线路设备异常,必须将该集电线路停运,集电线路停运时间小于24小时的缺陷

3.2.4一般维护性缺陷

3.2.4.1对风电场升压站设备或风电机组安全运行存在较小影响,随时可以进行消除,处理时间小于24小时的缺陷

3.2.4.2对风电场升压站设备或风电机组安全运行无直接影响,并随时可以消除的设备、设施类缺陷。如电缆沟封堵、积水、土建、标志、标识,更换照明、配电室房门、窗、锁缺陷等。

34管理职责

4.1生产运营管理部门

4.1.1是设备缺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检查、监督设备缺陷的处理及考核等管理工作

4.1.2负责审核重大设备缺陷(

一、二类缺陷)消除计划的方案和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参加重大设备缺陷处理的安全监督

4.1.3组织对频发性、重大缺陷进行分析,并制定防治措施

4.1.4负责审核暂不能消除缺陷的临时措施

4.1.5负责审核消缺计划及相关措施

4.1.6负责确定重大设备缺陷消除后的验收方式,并参加缺陷消除后的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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