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吉林人大
吉林省国防教育条例(修订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防教育领导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国防教育实施
第四章国防教育保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公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防教育是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的全民性终身教育。
第三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第四条国防教育应当引导公民树立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观念,富国和强军相统一的观念、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观念和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观念,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随机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全体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国防教育领导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军事机关,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国防教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例会、重大事项会商等工作制度。
第七条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国防教育工作;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规划;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考核办法,表彰国防教育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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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究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防教育规划的具体实施;
(二)指导下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三)负责国防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承办国防教育重大活动;
(五)组织国防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
(六)负责国防教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军事机关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协调驻地部队、军事院校参与当地的国防教育,为当地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提供师资、场地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列入教育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规划,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组织做好国防教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扶持国防和军事题材的文学、影视等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刊播和出版发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结合培训教育、拥军优抚、退役军人就业安置、法制宣传等职责,针对不同工作对象,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人民防空、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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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协助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类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栏目,或在新闻、专题、文艺节目中宣传国防知识。
第三章国防教育实施
第十三条国防教育分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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