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土地占补平衡问题信息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
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二)转变占补平衡方式。占补平衡方式由以土地开发为主逐步向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转变。县(市、区)每年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总量的30%以上必须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获得,该比例根据耕地占补平衡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省直接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进入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各级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资金来源分别进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为充分调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的积极性,使用省财政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省30%、市(州、地)20%、县(市、区)50%的比例分配。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时,按以上比例分别划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划入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用于重点建设项目较集中地区的占补平衡调剂、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调剂和贵阳市部分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调剂;划入市(州、地)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用于本辖区内建设用地项目1
的占补平衡调剂;划入县(市、区)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用于补充县(市、区)使用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形成新增耕地指标占补的不足部分。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积极组织申报、实施和完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整理不得低于下达的年度计划,土地开发不得超过下达的年度计划。上年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未完成的市(州、地),本年度不得申请跨市(州、地)新增耕地指标调剂,并调减下一年度该地区建设项目占耕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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