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土地占补平衡问题信息摘编
1、耕地占补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含义是。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后,占用者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所占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如果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土地不符合要求的,则应当按照当地的规定来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什么是补充耕地储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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