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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县耕地占补平衡新增耕地质量报告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申报、验收的

相关要求和操作程序

蕲春县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一、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

(一)立项的审批权限〃省国土资源厅

〃设区的市(州)国土资源局〃未利用地开发的批准权限:

(1)开发未利用地40公顷以下(含40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开发未利用地4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含6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3)开发未利用地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含60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4)开发未利用地60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

(二)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目录;

〃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文件;〃项目立项呈报表;

〃项目实施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附件:

(1)相关部门的论证意见或者由相关部门专家的评审论证意见;

2(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未利用地开发的批准批复;(3)其它必须或者需要附具的文件或者材料;(4)群众对土地权属及其调整方案的意见。〃附图:

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图;

比例尺不小于1:5000的规划设计图;※资料组织结构

申报资料按照文字、表格、附件、图件顺序排列。

(三)项目立项的要求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遵循限制土地开发,鼓励土地复垦和整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开发整理。

1、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2、项目立项经过可行性、必要性的充分论证;

3、申报资料的图、表、文字前后一致;

4、项目区位置、边界、地类、图斑等清晰;

5、项目申报地类与实地一致,申报地类与实地地类的有出入的,必须附具充分的说明,土地利用现状发生变化并进行土地利用变更的,须附具土地利用变更资料;

6、项目的控制指标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7、项目的规划设计实事求是,能够满足项目实施及验收的要求;

8、申报项目没有与国家投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等重叠;

9、项目区没有地质灾害和其它重大安全隐患;

10、其它

(四)项目立项的其它要求(鄂土资文[2005]201号)

1、涉及河滩地、湖滩地、水库滩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批准权的水利部门同意滩地开发的明确意见。河滩地开发应有水利部门关于项目实施不影响行洪、泄洪以及项目区不属于引洪范围或在洪水位线以上等情况的说明;湖滩地开发项目要有水利部门关于项目区不属于退田还湖规划范围的意见。

(2)湖滩地开发项目要有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关于项目区不属于湿地保护区、未纳入湿地保护规划的明确意见。

(3)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同意开发的文件。

2、河流裁弯取直土地整理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1)县级水利部门关于河流弯取直必要性、可行性等的论证意见;

(2)县级水利部门关于河流裁弯取直不影响引洪、泄洪等情况的说明,并有同意裁弯取直的明确意见;

(3)申报单位提供土源保障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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