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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县耕地占补平衡新增耕地质量报告

附件2关于《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制定《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必要性

耕地占补平衡作为《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保护耕地的重要制度,是保证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一项有效措施。近年来,在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按照区域考核,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基本实现了省域内的平衡。但是,这个平衡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占补平衡。通过几年来的核查情况看,耕地占补平衡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并未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一些地方政府存在擅自减免耕地开垦费的情况;一些建设项目虽然数量上完成了补充耕地,但质量还有一定差距,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并没有完全落实。

为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占多少,垦多少‛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保证补充耕地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必须严格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2001年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明确提出了要逐步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并于2002和2003年开展了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的尝试。去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明电[2004]28号)对耕地占补平衡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出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立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占补平衡的基本原则,使占补平衡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办法》起草经过

为制订《办法》,部从2002年初着手起草准备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赴辽宁、河北和湖南等8省进行调研,同时对国务院批准的29个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情况进行了核查;组织召开了有10个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保护处有关人员参加的研讨会;开展了按建设用地项目补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并将考核情况进行了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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