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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五个环节 搞好执法检查

把握五个环节搞好执法检查

张祥君

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根本任务。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要把握5个环节:

一、突出主体,树立人大执法检查的权威性

严格区分和正确行使人大与政府两种不同性质的执法检查,是搞好人大执法检查,增强人大监督主体意识的前提。

人大与政府执法检查的不同点。一是法律地位不同。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首要和核心的地位,其监督具有法律制约和权威效能,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政府执法检查是对其下属履行领导、监督和管理职能的一种工作形式。两者法律地位不同,监督的层次也不同。政府及执法部门在人大执法检查中的主要任务是汇报或提供情况,接受询问,在人大执法检查中处于从属地位。二是检查对象不同。人大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同级政府及法、检“两院”,政府检查的对象则是其所属部门及下属单位。三是检查的侧重点不同。人大是从客观上、总体上检查法律实施情况,从保证宪法、法律贯彻实施的高度,指出执法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而不同于政府主要侧重某些具体法律法规贯彻情况的检查,解决一些具体执法问题。四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同。人大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不直接处理,要通过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形成集体意见后交政府或“两院”办理,依据法律的强制力监督执行,与政府组织的层层、条条检查解决问题的方式有根本的区别。如果混同这些做法,就会削弱人大监督职能的法律效应。

当前,为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人大与政府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比较多,在具体实施中,人大开展的执法检查往往吸收“一府两院”主管领导参加;政府开展执法检查往往邀请人大领导参与;有些时候,人大与政府联合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这些“借水行舟”“借梯下楼”的做法,造成检查主体与检查对象的混淆,其弊端在于:一是弱化了人大对同级政府的监督,不利于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达不到执法检查的最佳效果。二是在这些执法检查中,人大与政府的主次地位难以确定,两者在检查中各自应承担什么职责也难以把握,执法检查只能靠各自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去完成。主体的多元化,势必使执法检查流于形式。三是开展执法检查时,由于政府领导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人的参加,基层和群众反映情况往往会碍于情面或者受利益关系的限制,只讲成绩,不讲问题,使检查难以听到真实情况,检查的效果不言自明。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上级人大对同级政府开展执法检查时,往往还要通知下级人大做好接待和汇报,好像下级人大成了被检查的对象,“忙了人大,冷落了政府”。

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增强执法检查的主体意识,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高度把握人大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体现人大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

二、注重方式,探索人大执法检查的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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