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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定稿)

推动土

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

发展适度

规模经营

作者:李洪波浏览次数:544发布时间:2009-03-18文章来源:《农村

经济管理》2009年第3期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多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连接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这“一个长久不变”、“两个转变”、“一个允许”、“三个不得”是新形势下,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加快改造传统农业、

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学习这些关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制度性政策,从认识层面上,应把握住两个要点:

一是在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前提下,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是一种产权,这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作了严格的法律界定,不得损害。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相当一部分干部和基层的同志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虚置化、空洞化、边缘化。所谓虚置化就是认为

一、二轮承包都有期限,到期还要调整,所以长久不变的观念没有真正树立;空洞化就是对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和权能不甚知晓,总想从这种农民拥有的物权中挤点什么,捞点什么,所以损害行为不断发生;边缘化,就是在农业农村工作中,总存在不充分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现象,总是用强制、强推、强压的办法开展工作,不顾及对农民承包经营权的维护和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既然法律明确为物权,是一种产权,首先要确权,要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只有在确权和权能保障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的生活保障,作为农业生产要素才能够得到落实。我国的现代化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土地增值和土地资本化的过程。而农村土地增值和资本化,主要通过两个市场来实现,一个是建设用地市场,一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

是党的一贯政策。自农村改革以来,在有关法律政策中,党中央一直是把土地承包和承包经营权流转放在一起讲的,并且强调依法、自愿、有偿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这些年流转市场为何发育不起来,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够明晰和稳定。当然,农村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相对缓慢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发育不足,市场拉动力不强,也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目前许多地方正在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有形市场,有的地方已经成型,机制正在完善。其关键是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竞争力的培育和规模经营的效益。尽管农户是流转的主体,但流转价格的提高,根本还在市场的发育程度,尤其是经营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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