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查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水务)局,各委、厅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关于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中央和省两级投资(包括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全部由地方(含市、州及以下,下同)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与事权划分
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投资者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人饮解困、防汛通信、水文设施及必要的水利管搞设施等。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以社会效益为主,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灌溉工程等。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省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中央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的防洪、水资源配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等被中央确认应当由中央直接投资的项目。
省级项目是指对全省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配置及保护、水库建设等项目。
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地区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配置及保护、水库建设等项目。
上述项目的分类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中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
第五条水利项目按投资来源分为五类:中央参与投资项目,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省参与投资项目,省补助投资的项目,一般地方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项目是指由中央审批立项,并在立项阶段确认中央投资额度的项目;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是指省审批立项,中央根据有关政策给予适当投资补助的项目;省参与投资的项目是指由省审批立项,并在立项阶段确认省投资额度的项目;省补助投资的项目是指地方审批立项,省根据有关政策给予适当投资补助的项目;一般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并全部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项目。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建设规模和投资分为大、中、小型。堤防工程:
1、2级堤防为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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