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信息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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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的通知
(鄂检发[2006]74号)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检察机关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2月1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湖北省检察机关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检察纪律,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办案,促进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三)责任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
(四)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使职权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责任人作出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对所属检察院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一)刑讯逼供或者体罚、侮辱犯罪嫌疑人的;
(二)非法拘禁的;
(三)暴力取证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五)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者涉案单位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六)不依法返还扣押、冻结款物,或者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或者擅自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或者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友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八)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活动的;
(九)在办案过程中,找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吃、拿、卡、要的。
(十)其它违反检察工作纪律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责令责任人作出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处分,同时对所属检察院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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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前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立案前扣押、冻结、追缴有关人员、单位款物的;
(三)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或者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
(五)严重不负责任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
(六)违法使用警械、警具,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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