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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德宏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推荐五篇]

传统法治文化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是一个涉及多个层面、包含多项内容的复杂系统工程。其展开需要借助多种资源、运用多种力量,调动整个社会全面参与。作为相当直接的一种资源,我国传统法治文化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提供材料和镜鉴。

在此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是,从性质上观察,传统法治文化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分属于不同的社会形态,因而存在巨大的根本性差异。这是存在于不同社会结构中的价值理念、风俗习惯、制度规范和行为方式的不同整体,其理论假设、思想体系、语言概念、经验基础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应该说,对此没有什么可以置疑之处。无论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还是从思想事实来说,都可以清晰看出差别。

不过,作为一种在广阔地域中存在数千年的文化形态,传统法治文化包含丰富的具体元素和表达形式,蕴藏着多种思想倾向和文化态度。多数内容深深地打上封建宗法社会的烙印,还有少量甚至是原始社会后期军事民主制时代的遗留。在今天看来,其中大部分明显是落后的,应该抛弃的,比如族诛、连作、肉刑、七出(指丈夫休妻的七种法定理由: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春秋决狱等。但也有少量在那个时代属于超越性和前瞻性的内容,还有一些属于不同时代普同性的内容。着眼于理论阐发和思想延伸,着眼于元素离析和现实运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仍然可以从传统法治文化中得到一些有益的资源,古人的历史经验和思想探索仍然可以为今天的依法治国提供某些积极元素。

第一,传统法治文化中存在抑法轻法和重法敬法两种绵长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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