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
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公司从事基金管理运作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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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条公司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司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均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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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披露基金信息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九条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将聘请具有从事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但公司仍不免除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应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公司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公司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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