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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活利用园区闲置土地的建议

关于处置盘活工业园区闲置土地法规依据

及外地成功案例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文件精神和2011年8月31日xx市节约集约用地专题会议精神,依法推进闲置土地清理缓解我区用地供需矛盾,推进项目建设和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让有限的土地都用在刀刃上。区委政研室就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并提供外地成功的案例,以供领导参考。

一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及法规依据

(一)闲置土地认定标准:闲置土地具体指以下几种情形:

1、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或从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4、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规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安徽省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闲置土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淮政(2008)26号文件。

(三)法规政策解读:闲置土地的认定,事关用地单位的切身利益,用地单位势必据理以争。因此在认定闲置土地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准进行。在认定闲置土地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无论是通过有偿出让方式或行政划拨,用地单位已经获得用地许可,用地许可包括两种情形: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尚在办理之中的

2、用地单位未开工建设或中止开工建设连续满一年。对于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导致的延迟开工或中止开工情形,经核实后,受影响时段不计入规定期限。

3、注意不同的时间的起算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开工日期的,此日期即为时间起算点;未约定或未规定开工日期的,自合同生效或者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对于中止开发建设的,应从中止之日起计算。

4、例外情形,土地被司法查封的,查封前不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司法查封后满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可不认定为闲置土地

另外,对于认定标准中的“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开发建设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总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二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及法规依据

(一)处置闲置土地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对闲置土地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应对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增值价款;同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加以处置:(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4)、置换异地开发。

2、对闲置土地两年以上的,应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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