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关于创建青岛市普通中小学现代化学校汇报材料

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实行,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市教委、区(市)教委和学校管理;初中学籍,委属中学由市教委和学校管理,区(市)直属初中、小学学籍由区(市)教委和学校管理;其他初中、小学由区(市)教委、乡(镇)教委和学校管理。

第二章招生和新生入学

第三条中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和规定。

第四条高中招生实行"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考试两考合一"的考试办法,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高中按计划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全省统编学号。

第五条积极稳妥地推进初中入学办法改革,逐步实行完全相对就近升入初中的办法。初中招收新生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方法统编学号。

第六条小学招生坚持按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原则,确保全部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由当地区(市)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执行。执行法定入学年龄确有困难的区(市),须由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青岛市教委批准后执行。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家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新生应持九年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第八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取得学籍。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中小学新生的学籍档案,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否则一律无效。学籍档案应留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高中,取消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初中、小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集体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证管理工作。学生证编号填写学生统编学号。

第十一条招生班额小学一般以45人为宜,中学以50人为宜。接收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中学班额不超过56人。

第三章转学和借读

第十二条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未经转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学校不得接收学生。

由外地转入我市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材料外,还须同时持原地(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转学介绍信、省统编学号、地(市)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我市的,须有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否则不予接收。

在一般高中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我市的省、市重点(规范化)高中学校。

第十三条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义务教育阶段未收到接收学校接收函或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办理学生转出手续。


(未完,全文共6312字,当前显示149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