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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商业汇票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国票据市场及商业汇票业务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规范遵循"诚信自律、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共同发展"的市场原则,旨在自觉建立和维护国内商业汇票市场的良好经营秩序和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中国票据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制定,作为中银协各会员单位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回购、到期托收业务以及在票据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重要术语与定义

第四条基于国内货币市场发展现状,本规范所称票据特指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根据制作形式与介质不同,商业汇票包括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二种形态。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票据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为媒介,与信用投放、资金融通以及支付结算等方面相关的金融服务行为。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承兑业务特指会员单位作为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七条本规范所称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会员单位的票据行为。

第八条本规范所称转贴现业务是指会员单位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

第九条本规范所称回购业务是指会员单位(卖出回购方将其持有的已经其贴现的票据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买入返售方申请贴现,买入返售方按票面金额以双方商定的回购期限和价格扣除回购利息后向卖出回购方给付资金,回购到期后卖出回购方按票面金额向买入返售方购回票据的融资行为。

第十条本规范所称再贴现业务是指会员单位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第十一条本规范所称到期托收业务是指会员单位以持有票据或委托收款票据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票据行为。

第十二条本规范所称票据业务期限。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等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回购业

务的期限从业务交易日起至约定赎回日止。票据到期日或交易约定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本规范所称票据业务利率。贴现利率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转贴现、回购业务利率由会员单位与交易对手协商确定。再贴现业务利率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章基本业务规范第一节承兑业务

第十四条承兑业务申请人应为在承兑行开立账户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承兑行需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承兑申请人信用状况和贷款卡状态是否正常,不应受理贷款卡暂停或不能提供有效贷款卡申请人的承兑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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