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八项制度
学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更是我院重要的人力信息资源之一。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学院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抓好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工作。
第三条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归档制度
第四条学院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和,经常收集和补充干部档案材料,了解和掌握形成干部档案材料源的信息,及时全面收集干部档案材料。
第五条对于干部人事档案中缺少的材料要逐份进行登记,并积极收集补充归档,保证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完整。建立“收集干部档案材料登记薄”和“缺少干部档案材料登记薄”,并做好登记工作。第六条收集的材料,逐份进行登记,避免材料遗失、散落,防止漏收或重复收集。
第七条认真审核收集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归档材料,及时通知形成材料部门补报或补办手续;凡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应及时退还形成材料的部门。凡属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内容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写明文号、承办单位、时间和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
第八条贯彻落实中组部、省、市委组织部近年来关于干部档案工作部署和新的要求情况,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目录等有关材料采用国际标准a4纸型,档案盒规格按照a4纸型相应调整。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归档,必须退还原形成材料单位重新书写后方可归档。
第九条对审核后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归入干部档案,做到随收随归。
第三章档案整理与装订制度
第十条干部人事档案的整理,必须按照中央组织部1991年重新修定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及2012年的文件进行。
第十一条凡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其建立的干部人事档案须在到岗后三个月内整理完毕。
第十二条已整理过的档案,对其新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及时装订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整理必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使每卷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第十四条整理时对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必须进行技术加工。如发现档案材料载体变质或字迹褪色不清楚时,须采用修复、打印、抄写等方法进行留底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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