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附件1: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及时发现企业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实施的,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
第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战略目标、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目标、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目标、资产安全目标、合法合规目标等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的实现进行评价。
第五条
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风险导向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企业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来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元、重要业务领域或流程环节。
(二)一致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采用统一可比的评价方法和标准,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三)公允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评价结果应当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四)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机构的确定及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保持相应的独立性。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当以适当的成本实现科学有效的评价。
第六条
企业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领导本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监事会对董事会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进行监督。
第七条
企业可以授权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内部控制评价机构(以下合称内部控制评价机构)。
第八条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专项评价。年度评价是指企业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企业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专项评价是指企业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企业应当对与实现整体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内部控制要素进行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评价。
第十条
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评价。
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是指现有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了正确执行。
第十一条
应用信息系统加强内部控制的企业,应当对信息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包括信息系统一般控制评价和信息系统应用控制评价。
一般控制评价应当着重考虑与信息系统开发有关的信息技术控制目标、程序变更、计算机运行和对数据的接触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的要求,是否有利于企业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并以此评价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理性。
应用控制评价应当结合企业业务流程特点,着重考虑信息系统中与业务流程相关的控制点,并以此评价相关应用系统操作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应用指引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并以此为依据和标准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对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应当至少涉及下列内容:
(一)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涵盖了企业层面的风险和所有重要的业务流程层面的风险。
(二)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的方法是否适当,内部控制建设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科学、阶段性工作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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