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2016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实施以建档立卡扶贫搬迁为主,避灾、生态及其他各类搬迁统筹推进的全省移民搬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及《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体思路。着眼“四化同步”、城乡一体,把移民搬迁作为治本性的民生工程、全局性的发展工程、关键性的生态工程。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谋划推进,实现移民搬迁、城乡治理、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治理一举多赢、协同推进,加快我省追赶超越步伐。
第三条主要目标。到“十三五”末,全面完成35.5万户125万人建档立卡扶贫搬迁(以下简称“扶贫搬迁”)及同步实施的避灾、生态和其他类型搬迁安置任务。陕南地区2016年基本完成避灾搬迁任务,2018年基本完成扶贫搬迁任务;其他地区2018年基本完成扶贫和避灾搬迁任务。
第二章搬迁对象
第四条对象类型。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共建共享基础设施,集中提供公共服务,分类享受相关政策,区别标准组织考核验收”的原则,统筹扶贫、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搬迁。
(一)扶贫搬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易地搬迁的农村人口。
(二)避灾搬迁。主要指生活在工程措施难以有效消除灾害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频发和采煤塌陷区农村人口(以下简称:地灾户、洪灾户、采煤塌陷户)。
(三)生态搬迁。主要指生活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内,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农村人口,包括自然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两类。
(四)其他搬迁。主要指国家及省级公路、铁路、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搬迁群众;以及城镇化和镇村综合改革等涉及的需搬迁农村人口。
第五条对象识别。扶贫搬迁对象由省扶贫办提供精准到户名册。避灾、生态搬迁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级初审、公开,镇(街)复审、公示,县(区)审定、公告的程序,广泛接
受社会监督,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精准识别,逐户签订搬迁协议,从严、从实确定搬迁规模,对象识别完成后,市级汇总报省移民(脱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核定。
第三章搬迁安置方式
第六条坚持集中安置为主,规范分散安置,完善“交钥匙”工程,对建档立卡在册特困群众搬迁住房实行兜底保障。
第七条集中安置。以市为单位,集中安置率原则上关中不得低于90%、陕北不得低于85%、陕南不得低于80%。
(一)进城入镇。以市为单位,陕南地区城镇安置率不得低于60%,其他地区不得低于65%。优先在市、县(区)、镇(街)规划区内,建设集中安置社区。打通农民进城落户鼓励政策、商品房“去库存”政策与移民搬迁政策,充分盘活利用存量现房(具体办法由省住建厅会同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结合省级重点镇、文化旅游名镇建设,做好搬迁群众安置,实现小城镇建设与移民搬迁相互促进。进城入镇安置户一律按集中安置对待,执行集中安置建房补助,纳入集中安置考核范围。
(二)依托中心村庄和已建集中安置点续建安置。在中心村庄、已建安置点建设安置房,新老住户总数达到一定规模的,视为集中安置。
(三)新建农村新型社区。结合镇村综合改革,利用撤乡并镇后的空闲用地规划建设中心社区;结合村庄综合整治、传统村落保护提升,跨村、组联合建设集中安置社区;依托各类产业园区、景区等产业基础较好的地区,建设新型农村特色社区。新建农村新型社区执行镇村改革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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