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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移民(脱贫)搬迁步伐,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遵循规律、系统谋划、四化同步、统筹推进、一举多赢”的总体思路,把移民(脱贫)搬迁作为治本性的民生工程、全局性的发展工程、关键性的生态工程,实现移民搬迁、脱贫攻坚、城乡治理、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治理协同推进。

第三条到“十三五”末,全市完成全部移民搬迁任务。2016年完成避灾移民搬迁任务;2018年完成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任务;2020年完成其他同步统筹移民搬迁任务。第二章规划计划

第四条依据“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纵向贯通、横向衔接的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融合交通、水务、住建、电力等部门专项规划,同步编制搬迁安置建设规划、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脱贫致富规划“三规合一”的移民(脱贫)搬迁总体规划。

第五条各县(区)政府依据移民(脱贫)搬迁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组织发改、国土、扶贫等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初审、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年度任务,作为资金拨付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集中安置社区建设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和审查办法,按照省国土厅和省住建厅《关于规范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2016〕55号)执行,实行“四避开”,即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做到“四靠近”,即靠近城镇、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和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实现“四达到”,即达到房产能保值、增收有保障、基础配套强、公共服务好的要求,增强吸引力,实现可持续。第三章搬迁对象

第七条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搬迁、共建共享,整合资源、集中融合,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统筹易地扶贫、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搬迁。

(一)易地扶贫移民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要易地搬迁的农村人口

(二)避灾移民主要对象是生活在工程措施难以有效消除灾害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频发区的农村人口

(三)生态移民主要对象是生活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内,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农村人口

(四)其他移民对象是因国家及省级公路、铁路、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需搬迁的农村人口,以及推进新型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特色小镇、美丽乡村、旅游景区、地质遗址公园等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人口。第八条对象识别

(一)易地扶贫移民,由扶贫部门提供精准到户名册,镇(办)负责与各户签订《陕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协议》

(二)避灾生态移民,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初审、公示;镇(办)复审、公示;县区相关部门认定;县(区)政府审定的程序,由镇(办)与各户签订《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协议》。其中地灾户由国土部门认定;洪灾户由水务部门认定;生态户由环保部门认定。

(三)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和各县(区)推进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等需要搬迁的其他移民对象由征迁部门提供精准到户名册,镇村填写《陕西省其他类搬迁对象基本情况统计表》。第四章安置方式

第九条坚持集中安置为主,规范分散安置。通过完善“交钥匙”工程,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特困群众实行住房兜底保障。第十条以县(区)为单位,集中安置率不低于80%,城镇安置率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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