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力支持和服务**水电站建设,切实做好永胜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云政办发〔2007〕15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
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省林地管理办法》、《**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电站永胜施工区、库区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移民搬迁安置必须严格按照**中游河段《**水电站可研审定报告》及《补充报告》周密计划,严格管理,做好征地及基础设施的项目控制、投资控制和标准控制,有计划、有步骤的迁出移民,分期分批进行安置,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
第四条搬迁安置的移民,一律不得返迁和进行第二次安置。按照指标到组名额到户的原则,以村组确认并公示的外迁移民人口作为生产安置人口。搬迁协议签订后,无论何种原因增加的人口,一律不列入生产安置人口。
第五条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松坪乡、大安乡、涛源乡人民政府和县移民局具体负责,相关乡(镇)、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章搬迁安置任务及安置方式
第六条**水电站施工区、库区需搬迁个体工商户99户528人;行政企事业单位13家37人;农业外迁人口213户884人。
第七条实物调查确认阶段确定的个体户、行政企事业单位采取一次性补偿办法,自行安置。搬迁的实物补偿标准依据《**水电站施工区一次性实物补偿标准》(2003年9月27日-28日关于**水电站移民搬迁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执行,建设用地补偿依据《关于**水电站施工区个体工商户土地使用权补偿方案的批复》(丽移局〔2005〕2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移民身份确认阶段确定的农村外迁移民,其红线外剩余土地交归原村集体,由村组统一调整给非移民户,移民永久安置采取规划集中安置点统一安置或自行选择安置点安置的方式进行。同一户移民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其中选择自行安置的必须符合有关自行安置的条件。生产安置人口享受长效补偿和国家后期扶持。长效补偿自移民迁入永久性安置点之下月起执行。后期扶持待安置结束上报国家批准之日起执行,标准600元/年•人,扶持时间20年。具体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文执行。
第九条淹房不淹地的搬迁安置人口,享受国家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条移民选择涛源乡下甘坪集中规划安置点进行永久安置的相关规定:
(一)长效补偿标准按300元/人•月执行,其标准根据物价变化指标逐年递增。
(二)人均配置0.5亩耕地,
1.5亩林地。
(三)移民建房用地标准,宅基地用地控制在60m2/人以内,2人以下(含2人)的移民户每户宅基地0.25亩,3人至4人的移民户每户宅基地0.35亩,5人以上的移民户每户宅基地0.45亩。
(未完,全文共4263字,当前显示129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