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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我市金融市场体系的调研报告

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是国家税收体系的两个子系统。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不管缺少中央税收体系还是缺少地方税收体系,国家税收体系都是不完整的系统。分税制的核心是在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将政府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征收管理。按照分税制最基本的要求,中央和地方都应当有基本稳定的收入来源,也就

是要有自己固定的税收。这种固定税收应当由若干税种构成,其中包括各自的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笔者就地方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仅供参考。

一、现行地方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没有统一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没有统一的认识,不可能有步调一致的行动。实事求是地讲,尽管中央已作出建立地方税收体系、合理划分税权的正确决策,但在要不要分别设立中央税体系和地方税体系问题上,在正确处理税收“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上,还应统一认识。正因为人们目前的认识尚未真正统一,以致建设地方税体系、合理分配税权未见实质动作。

(二)税收体制不完善也不够稳定

实行分税制的目的,在于通过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保证两级政府所需财力,调动两级政府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现在看来,增强中央政府可调控财力的目的基本实现,中央税体系得到加强,中央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相对而言,地方税体系发展滞后,尤其是税制不稳定、管理不顺畅的矛盾突出。近期,为保证中央收入,更好地调节宏观经济、国家对地方税体系中发展较好、便于征管、税源较广的税种的税目或税率陆续作了调整。几乎每项新出台的增税措施,都有利于中央收入规模的扩大;而减税的大多是地方税收,令人不得不对地方税体系有无存在的必要产生疑虑。必须看到,税制稳定是税收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稳定地方税制至关重要。

(三)税收法律层次不高

目前我国尚无统领整个税收体系的税法大纲,因而没有法律对我国税收的性质、作用、立法原则、管理体制、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及主客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各级税务机关职责、政府与税务机关权限划分、地方税税种开征及调节范围等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合理、具体、严密的规定,整个税收体系建设缺乏法律依据和行为规范。

(四)税收体制内外有别

现行地方税制仍内外有别,如地方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仅对内资企业征收,这不仅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内外资企业间平等竞争,也不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

(五)主体税种比较单一

现行地方税收体系中,调节面广、调节力度强、征管简化、收入规模较大、起主导作用的税种仅有营业税了,过去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由过去的地方税收变为共享税,而且中央占60%,地方仅占40%,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缺乏灵魂和长远目标。

(六)税收调节功能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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