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炭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管理的通知
鲁环函〔2011〕417号
发布日期:2011-07-04各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提高验收效率,保证验收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结合我省正在开展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现就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建设,落实环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如符合目前产业政策,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如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试生
产和正式投入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理。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理,并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凡未按要求报送环境监理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批准投入试生产或办理验收审批手续。
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0〕114号)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理报告,同时抄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境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监管,对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要及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监理的要求,发现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已开工项目,要及时向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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