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维护民生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服务民生作用,推进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使档案管理工作与社保所业务工作同步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及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社保所形成的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保所业务档案(以下简称业务档案),是指社保所在办理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区人力社保局和区民政局共同负责全区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档案局负责全区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和区档案局应加强相关工作的沟通与配合。
各镇(街道)应承担并履行对社保所档案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对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保障社保所开展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并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社保所负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统计、利用、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社保所须设置档案室,配备专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和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管理的安全与统一。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社保所应按60平方米/万卷配置业务档案库房,有条件的社保所,档案库房、阅览室、办公室应按要求分设。档案库房应满足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等档案安全保管要求。
按照保存档案的载体类型,应配备存放纸质档案的活动密集架、档案柜,以及存放磁性载体档案的防磁柜。
配备档案室专用的计算机、激光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复印机、空调、防盗门窗、加湿机、吸尘器、空气清新器等必要设备。
第六条社保所在本镇(街道)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档案工作,接受本镇(街道)档案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业务窗口应明确一名兼职档案员,负责本窗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社保所专(兼)职档案员应参加区档案局举办的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档案员调动或调整工作岗位时,需做好档案交接手续,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七条社保所应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规定,制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业务档案及时收集、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损毁、遗失和泄密。
第八条社保所应对照《昌平区社保所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将办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等文件材料,及时归档,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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