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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办法

通州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行政机关及其从事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区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败诉案件是指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撤销案件。败诉案件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因过错行为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败诉案件范围:

(一)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

-1-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

(二)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的;

(五)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或者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经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的;

(六)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或者认定行政机关的其他败诉案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一)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导致案件败诉的;

(二)因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案件败诉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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