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文物、治安、自养管理制度
寺院财务管理制度
常住经济收入来之十方施主,即是因果钱,又是寺院发展生存的基础。所以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寺院的兴衰。为了使财务上做到管好财、理好财,特订立制度如下。
一、管理财务的监院与会计、出纳必须思想健康,作风正派,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使帐目做到日清月结。
二、出纳员必须按时到银行取回对帐单交会计,会计必须在每月收到银行对帐单后的十天内做好当月报表交主持审查,每月财务报表上报主管部门。
三、会计有权不定时跟出纳员核对库存现金,出纳应主动配合;掌管财务的监院应不定期查帐,并随时接受县民宗局和佛协对资金状况的询问,会计和出纳以及掌管财务的监院要如实汇报。
四、所有从正规单位购进的商品,必须要有正规单位的发票或收据,票据上盖有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背面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方可予以报销。
五、交通差旅费报销,必须凭正规票据,报销人员在票据背面签字,由监院审查核实后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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