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个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哈环综„2009‟58号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及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后督察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市)环保局,局属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省、市挂牌及其他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切实查处到位、整改到位,有效增强环境执法的执行力,经市局研究决定,对环境违法案件及环境问题开展环保后督察,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后督察范围
(一)2005年以来国家、省、市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企业。
(二)2007年以来,环保部、东北督查中心、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在历次检查中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
(三)限期治理、行政处罚的企业。
(四)市环保局直管企业。
(五)各分局、各区、县(市)管辖企业。
(六)列入排污费稽查计划的企业。
二、后督察内容
(一)国家、省、市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企业是否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二)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依法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的执行情况;
(三)对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排污单位,依法停产整治的执行情况;
(四)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停产整治或依法关停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的建设项目,依法停建、停产的执行情况;
(六)是对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依法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执行情况;
(七)是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应依法限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的执行情况;
(八)是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依法取缔、关闭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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