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建工程竣工档案接收内容和组卷顺序的暂行规定
关于基建工程竣工档案接收内容和组卷顺序的暂行
规定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4日【字体:大中小】
打印本页
广州市建委[1988-1-5]
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关于基建工程竣工档案接收内容和组卷顺序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建委一九八八年一月五日以穗建[1988]005号文印发执行)
为了贯彻《广州市城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4〕21号)和《广州市城建档案进馆范围》(穗建〔1986〕143号)的规定,要求各建设单位及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建过程技术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做好基建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进馆的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广州市基建工程种类
本规定所指的基建工程按其形式和功能可归纳为十二类:
一、工业建筑工程(工厂、矿山、电站等)。
二、民用建筑工程。
三、公用、市政、动力设施的站、场、厂工程(即给排水泵站,水厂,发、变、配电房或站,锅炉房,压缩空气站,电话、电报、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站或台,大型公共交通场或站,污水处理厂或站,环卫设施的厂或站等)。
四、各种地下管线工程(给排水、电力、电信、供热、供气、工业管道、人防通道及其它条状地下隐蔽工程及其附属构筑物等)。
五、地下铁道和隧道工程。
六、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工程。
七、城市道路工程(城市主、次干道,广场,平交口,高速公路,
一、二级公路)。
八、桥梁、涵洞、立交、高架路、天桥、过街隧道工程。
九、港口、码头、航道工程。
十、城市水利工程(河道、濠涌、渠道、水库、人工湖、防洪堤坝、堰闸等)。
十一、铁路工程(枢纽、线路的站、场、段以及辅助和附属工程)。
十二、机场工程。
第二条基建工程竣工档案进馆的基本内容。
凡列入《广州市城建档案进馆范围》的基建工程,其基建全过程所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文字、图表、声象材料),其形式和内容的有机联系,并根据城建档案馆重点接收的要求,可归纳为六项内容:
一、基建依据文件(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公司、工程指挥部、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甲方单位立卷汇总)。
二、竣工验收文件(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公司、工程指挥部、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卷汇总)。
三、勘察、设计文件(由勘察、设计单位立卷,甲方汇总)。
四、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立卷,甲方汇总)。
五、竣工图纸(由施工单位立卷,甲方汇总)。
六、声象材料(由有关单位立卷,甲方汇总)。
第三条各项接收内容的组卷顺序
一、基建依据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小区规划,申请报告及审批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环境质量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三)基建计划和建设投资批文或相应的资金证明文件;
(四)征用土地文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用地红线图,土地使用证等);
(五)建筑管理文件(各专业管理部门审核的设计要点,初步设计审查批文,报建表和报建审核意见书,建筑位置放线复核记录及附图,建筑许可证,质量监督合格证明,建管验收合格证,产权证明等);
(六)合同、协议、标书(大、中型重点和外资、合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定货、贷款、外经等的合同、协议、标书);
(七)其它重要技术经济计划文件、函件、重要会议纪要、专家和领导的重要讲话、决定。
二、竣工验收文件内容、格式和顺序按粤建(85)86号文规定:
(一)工程建设总结报告;
(二)试生产情况报告;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按粤建〈85〉86号文附件表01);
(四)建设项目主要单项工程设计能力,开、竣工投产日期及实际达到的能力(同上文,表02);
(未完,全文共7675字,当前显示147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