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有奖举报以来的情况汇报
永川府办发〔2011〕198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永川区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永川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举报投诉中心为永川区公安消防支队,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应成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分中心,并公开举报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有奖举报是指存在下列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形: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六)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七)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八)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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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