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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相关解读

2015年3月27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我们就与物业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为了规范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等行为,解决电梯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条例》就电梯安全监管作了以下规定:

一、推动建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网络,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电梯事故赔付能力;

二、明确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备品备件等的义务;

三、分情形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的界定,便于落实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责任;

四、要求电梯层门钥匙、电梯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电梯启动钥匙应当由使用单位统一管理,钥匙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电梯作业资格;

五、确立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工作质量评价制度等

附件: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3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许可、核准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验手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接受国家规定的监督检验。

第九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帐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对其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不得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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