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禁毒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七条(《禁毒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2015年5月1日起执行。食药监药化监〔201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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