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厦国资企〔2010〕361号
【颁布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日期】
2010-10-22【实施日期】
2011-01-01【时效性】
有效【有效期】
5年
【主题词】
制度建设企业投资监管办法通知【内容分类】
国有资产监督
各所出资企业: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工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指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所投资企业追加资本金、参与其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前的股权投资等;长期债权投资包括从一级市场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四)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五)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
(二)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三)布置企业开展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编报工作;
(四)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五)其他有关投资监管的法定职责。
第二章企业职责
第六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所出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下属子企业的投资权限,强化对下属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并视情况需要要求下属子企业制订相应的投资管理具体规定。
所出资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所制订的投资管理制度,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决策机构、人员构成及职权;
(二)投资管理部门及职权;
(三)投资决策所遵循的原则;
(四)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决策及实施程序;
(五)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和论证规程;
(六)投资风险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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