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环保专业基地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东莞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8月2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双重领导单位及国家环境保护局补助地方的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项目。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局的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国家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的建设,部分双重领导单位的科研、监测、教育等项目的建设补助,以及国家环境监测网络站的建设补助。
第四条对以下环境保护建设项目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1.环境保护部门主管的重点自然保护区和重点自然保护项目的建设;
2.重点边境环境监测站的建设;
3.其他重点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
4.省、自治区、直辖市放射性废物设施的建设。
第五条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种业务用房的建设,及科研、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二章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编报和审批
第六条凡属环境保护投资建设项目,均须编制计划任务书。其中,自然保护区、放射性废物设施等建设项目,以及建设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还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直属单位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编报和审批。
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部门参加,共同编制上报。
2.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审批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3.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初步设计,建设投资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单项工程(不包括专项仪器、设备购置)的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批,抄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建设投资在1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第八条双重领导单位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编报和审批;
1.以国家环境保护局为主的双重领导单位,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编报和审批,按直属单位项目计划任务书编报和审批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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