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环保专业基地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东莞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直辖区镇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联营企业,以及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新建的企业应结合集镇规划,相对集中到集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不应分散在各自土地上建设。
第四条乡镇企业不准经营和生产汞制品、砷制品、铅制品、放射性物品、联苯胺、多氯联苯、六六
六、滴滴涕等含有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和能在生物体内蓄积的剧毒污染物或强致癌物成份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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