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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央驻工行巡视组的一封信

(2010-05-1223:18:45)转载标签:杂谈▼

中国工商银行绵阳市分行买断工龄员工的再次申诉

中央驻工行巡视组的领导们:

我们是工商银行绵阳市分行300多名“自谋职业”员工,恳请你们为我们这批弱势群体作主,强烈要求严惩工商银行违反《劳动法》、违反国家政策,采取威逼利诱、欺诈、胁迫员工“自愿自谋职业”的违法行为。

从2002年开始,中国工商银行假借改革之名,为了甩掉包袱(呆坏账和老职工)毫无人性的把我们10多万正式职工推向社会,我们大多有二十多年工龄,进入社会后是文凭偏低,年龄偏大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在中国社会福利保障机制不健全的国情下,造成了我们目前上不能孝敬父母,下无力抚育子女,连养活自己的能力都在逐渐丧失。买断工龄后,我们的经济来源被彻底断绝,造成了很多家庭夫妻不合睦,部分家庭夫妻离异,个别心理脆弱者受失业、疾病、生活艰难、子女升学、就业等压力影响而忧郁成疾,或疯或死,谁得癌症、精神病、谁自杀、病亡等成了我们相互间传递得最多的坏消息,面对这样凄惨的生活和命运,我们清醒了,我们不得不起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我们需要找原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我们的生存现状,解决我们的生活困难,但是,就连这宪法赋予我们公民的最起码的权利也遭到工商银行的无理、无情剥夺。

一、工商银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部(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规定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这两条规定,主要是国家考虑到是企业转制过程中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对工作时间较长、年龄较大的职工有一个特别的照顾,而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中还专门强调了“各地企业在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保护老弱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较长、年龄较大的职工,各地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制定一次性的过渡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而中国工商银行在1998年改制中却公然违反这些规定,单方要求原正式职工签订三年至五年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并(1998)76号文件中规定:“拒签的,视同自动离职”,这是一种严重侵权的霸王合同,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用现在新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标准来衡量,中国工商银行的大肆裁减人员行为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侵权行为。

二、工商银行大量裁员政策是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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