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和保护,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实际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社有出资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出资的社有独资企业、社有独资公司以及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和综合服务社、专业合作社等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社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各级供销合作社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五条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值增值原则。坚持为农服务办社宗旨,做大做强社有出资企业,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实现社有资产效用最大化;
(二)依法合规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职责,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有效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尊重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市场机制原则。重视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优化社有资产布局和结构,增强社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四)权责对等原则。实行权利、责任和利益相统一,提高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调动相关利益主体的积极性。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实行管理、监督与运营相分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协调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管理社有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级社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优化社有资产布局和结构,提高社有资产运营效益;
(二)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出资企业章程,对社有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出资人权益;
(三)推进社有出资企业改革和发展,指导监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管理现代化;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培养德才兼备、敬业高效的社有出资企业管理团队;
(五)建立健全社有资产基础管理、绩效考核和奖惩等制度,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资的集团公司或社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统称运营主体)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实行企业化运作、集团化管理。
第九条设立社有资产运营主体的,由运营主体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对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运营主体对本级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的监督管理,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理事会规定须经本级理事会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报告本级理事会批准。
运营主体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重要事项,由本级理事会通过制定公司章程予以明确。
第十条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县级供销合作社根据县域实际情况,可以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整合集聚社有资产和社会资源,推进基层社并购重组、做实做强。
第十一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维护社有出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社有出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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