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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支持发展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1

2018年广州市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根据《广州市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的若干办法》(穗科创〔2015〕14号,以下简称《若干办法》),现开展2018年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申报,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有关名词解释

依据《若干办法》,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众创空间及创客,以及与众创空间相结合的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等。

(一)本专题所支持的众创空间是指纳入我市众创空间登记范围且年度绩效评价合格(得分60分及以上)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同时纳入我市孵化器登记管理的众创空间,仅参加了孵化器绩效评价的,其绩效评价结果同时可应用于本专项,但相关补贴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二)创客是指按照《若干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在众创空间内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将各种创意变为现实的群体,具体包括创客个人、创客团队以及创客初创企业。其中,创客初创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1.企业注册地在广州市内,且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2.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项目,应属于高新技术或现代服务业范围,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三)与众创空间相结合的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是指众创

1空间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并主要为创客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

(四)本专项所指的创业导师是指为创业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包括:各行业成功的创业企业家、优秀个体经营者;各行业从事人力资源、财税、营销、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秀专家;投融资、法律咨询领域的专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领域专业人员。创业导师应了解科技、经济发展趋势,掌握各级政府关于促进创业就业的政策规定,具备从事创业指导服务的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高的综合素质,遵纪守法。其中:

1.创业企业家和优秀个体经营者,一般须从事创业指导服务相关工作1年以上,在创业指导相关领域有突出成就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其经营主体运营期间遵纪守法、业绩突出,并在同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2.各行业领域优秀专家,一般应从事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指导方面的经历,或取得过相关专业领域成果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就业创业指导、培训方面的工作经历或取得相关专业领域成果

二、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申报材料要求

本专项不重复支持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补贴或奖励的项目,本专项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

补贴

一、众创空间租金补贴

2补贴对象:众创空间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众创空间免租金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场所,按众创空间实际为创客免租的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经营场所除外)以每年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连续三年的面积补贴,每个众创空间年度面积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公共服务面积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年度享受补贴的面积不得超过众创空间的实际面积。

补贴时间范围。对免租时间范围在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补贴,以创客实际租用时间为准。

申报材料要求:

1.广州市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申报书;2.场地使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模版);3.众创空间为本空间内创客免租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租赁协议或免租协议(需要有明确的免租面积)、服务(孵化)协议、创客身份证明(创客个人和创客团队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计划书,创客初创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等;

4.公共服务面积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图(标注清楚功能、对应面积)和对应的现场图片等

补贴

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


(未完,全文共4754字,当前显示14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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