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精)
财政部商务部
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8〕118号
黑龙江、吉林、辽宁、大连、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内蒙古、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新疆、青海、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贯。,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将西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合并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用于支持《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原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所辖市县给予有关政策支持的函一县两区比照享受西部开发有关政策的复函》(国西办综〔2006〕42号)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确定享受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政策的地区的外经贸事业发展。为了规范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
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经贸区城协调发展挺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管理,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地区外经贸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西部地区和东北指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确定的享受中、西部有关政策和东北地区等老
工业基地政策的地区。第三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地区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并制定资金分配原则,无偿分配有关地区使
用。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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