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精)
青岛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17〕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青岛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稳定外贸增长优化外贸结构、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省、市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12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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