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一、许可内容
1、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及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2、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设施及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3、新设立成品油批发企业由中国石油集团或中国石化集团上报国家商务部批准。
二、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巿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3、《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传[2002]20号);
4、《浙江省经贸委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04——2010年加油站发展规划的通知》(浙经贸市场[2004]430号);
三、许可条件
1、符合浙江省“十五”期间仓储(油库)、零售(加油站)行业建设发展规划;
2、就地改(扩)建仓储(油库)、零售(加油站)要符合国家、省有关行业布点原则;
3、新(迁)建加油站(点)由中国石油集团、中国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一)、凡是申请审批成品油仓储(油库)建设的企业需要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1)提供申请报告;
(2)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定点审批表》;
(3)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折报告;
(4)合资合作企业联营合同或协议;
(5)县(市、区)、市经贸部门提交对项目建设的请示;
(6)原地改扩建需附工商营业执照、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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