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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许可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与成品油零售许可。”办理条件: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未完,全文共1535字,当前显示4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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