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办法
济政发„2013‟11号
第一条为鼓励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促进产业集聚,调整优化产业和城市布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迁往济宁市所辖县(市、区)工业园(或专业园区)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退城进园”: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影响城市功能格局的;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影响城区生态环境的;
(三)因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需要搬迁的;
(四)企业需要改造扩建做大做强的;
(五)因实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企业土地的;
(六)其他需要“退城进园”的。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在3年内完成“退城进园”,其中污染环境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三河六岸”建设的企业应在2年内完成“退城进园”。
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退城进园”工作: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招商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进行会审,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批复;
(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出具“退城进园”企业土地规划条
1件;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退城进园”企业的土地收储管理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政策扶持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工作;
(五)市审计局负责扶持资金的监管和审计工作;
(六)市招商局负责指导企业招商引资,推动企业对外合资合作,并审定招商引资有关事项;
(七)市监察局负责对“退城进园”的审查、批复、执行等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批准“退城进园”的企业应当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约定收储土地包干补偿费、土地交付等事项。
第七条收储土地包干补偿费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费,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费,因收储而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市政府对企业实施“退城”的奖励。
收储土地包干补偿费按以下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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