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财政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财政资助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深圳市港口物流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促进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给予财政资助(以下简称财政资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对财政资助规模进行测算,并在当年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四条财政资助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资金资助、绩效评估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市交通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我市港口和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发展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财政资助年度计划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财政资助年度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编制年度财政资助指南,受理财政资助申请,组织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财政资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管理,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和资助企业的相关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组织财政资助项目的验收,并对财政资助项目和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财政资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年度支出结构、年度决算,上报市政府;
(二)会同市交通部门下达财政资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财政资助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财政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财政资助资金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七条财政资助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财政资助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财政资助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财政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财政资助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提供市交通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估所需的生产和财务资料;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与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财政资助对象、方式、条件和标准第八条财政资助的对象为:
(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道路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后勤服务园区(含停车场)及其配套设施;
(二)经市交通部门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专业从事道路集装箱运输的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创新型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以及全市性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信息系统与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财政资助:
(一)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者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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